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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提款权与特别提款权的区别

普通提款权与特别提款权的区别

普通提款权(General Drawing Right,简称GDR)与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简称SDR)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分配给会员国的两种不同的资产和权利,它们之间存在以下主要区别:

1. 性质与使用 :

普通提款权 :

是基金组织根据会员国交纳份额给予的一种提款权利。

最大额度不超过所交份额的125%,其信用部分不能自由提取。

使用普通提款权等于在使用取得信贷的权利,是负债的增加,通常需要在3-5年后偿还。

特别提款权 :

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亦称“纸黄金”。

会员国在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用它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他会员国换取外汇,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

特别提款权还可以与黄金、自由兑换货币一样充当国际储备,但使用时必须先换成其他货币,不能直接用于贸易或非贸易的支付。

2. 组成与分配 :

普通提款权 :

实质上是会员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包括向基金组织提供的可兑换货币贷款余额。

组成包括成员国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缴纳份额中的25%的黄金或可兑换货币,以及基金组织为满足成员国借款而使用的本国货币。

特别提款权 :

实质上是根据会员国认缴的份额分配的一种账面资产。

组成包括基金组织的会员国都可以自愿参加特别提款权的分配,成为特别提款账户参加国,每5年为一个分配特别提款权的基本期。

3. 价值与用途 :

普通提款权 :

价值取决于会员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缴的份额。

主要用于解决会员国经常项目逆差,期限一般为3至5年。

特别提款权 :

价值由一篮子货币的当期汇率决定,包括货币的构成、货币占比权重、主要篮子与其他篮子货币的基期汇率水平、货币数量等内容。

可用于国际收支逆差、偿还基金组织债务以及作为国际储备资产。

总结:

普通提款权主要是会员国根据其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份额获得的信贷,有使用期限和额度限制,而特别提款权是一种补充性的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可用于国际收支逆差和偿还债务,且其价值由一篮子货币决定。两者在性质、使用、组成和价值方面均有明显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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