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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法规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法规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企业的资质等级、生产能力、施工规模以及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是具体的配备要求:

1. 总承包资质企业 :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

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

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不少于3人。

2. 专业承包资质企业 :

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

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不少于2人。

3. 劳务分包资质企业 :不少于2人。

4. 分支机构 :不少于2人。

5.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

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建筑面积:

1万平方米以下不少于1人;

1万~5万平方米不少于2人;

5万平方米以上不少于3人,并按专业配备。

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工程合同价:

5000万元以下不少于1人;

5000万~1亿元不少于2人;

1亿元以上不少于3人,并按专业配备。

6.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 :

总经理:全面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安全监督员:监督检查企业内各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安全教育员: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7.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

协助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

指导各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

8. 其他要求 :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学历、施工安全管理经验、沟通协调能力、组织能力和应变能力。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管理人员,并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以上信息根据最新的发布时间整理,具体实施时应以当地最新的法规和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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